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再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102年8月9日。⑵106年10月23日。⑶111年8月1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正。⑵1,200,000元正。⑶12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2年8月6日。⑵136年10月19日。⑶141年8月16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管理費。
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管理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陳朝,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朝於⑴102年8月12日⑵108年5月6日⑶111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400,000元⑵1,680,000元⑶646,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2年8月12日⑵115年5月6日⑶118年8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12年12月12日⑵113年1月12日⑶112年12月1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160,000元⑵1,395,000元⑶522,96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霧峰區萬豐段790798.441000分之242臺中市霧峰區萬豐段81092.20全部3臺中市霧峰區萬豐段831234.611000分之2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80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44.32二層:43.87三層:43.87屋頂突出物:12.85合計:144.91陽台:6.68平台:1.71雨遮:1.71全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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