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號2樓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丙○○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9號,被告甲○○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