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畯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畯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畯瑋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已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該判決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1年+1年+2年)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時間相距不遠、手段均為單獨所為、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4日│104年6月6日│104年7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97│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5│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36│││號│0號│9、1376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5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14日│104年10月5日│104年11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5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104年8月14日│104年11月21日│104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所犯編號3、4所示罪刑│││││,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定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36│││││9、1376號│││├───┬────┼──────────┼──────────┼──────────┤│最後│法院│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20日│││├───┼────┼──────────┼──────────┼──────────┤│確定│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104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所犯編號3、4所示罪刑│││││,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決定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