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綠灣花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郁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宏邑開發│台北富邦│106年10月25日│13,650元│TH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敦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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