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邱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程珀鈞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5年8月20日│30,570元│LN7862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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