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朱玉宸 (即被繼承人 張鳳娟 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玉恩 (即被繼承人張鳳娟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朱樹永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鳳娟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