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鉦灃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零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鉦灃興業有限公司民國105年12月15
日,簽發支票號碼AQ0000000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參佰貳拾伍元整支票乙紙,經票載發票日向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提示請求付款,竟遭存款不足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憑,故該債務人依法應負償還票款之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