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炳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馬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