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96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康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錫彬 (即 吳王香 之繼承人)
田屏鳳 朱炎蓬 沈蘇錦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彬(即吳王香之繼承人)、田屏鳳、朱炎蓬、沈蘇錦秀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零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