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許丸珠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
唐德麟 被告 阮氏
吉勝莉 許鋐鎰 (即 劉渝潔 即台南市私立跨進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承受訴訟人) 許晏豪 (即劉渝潔即台南市私立跨進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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