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榮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王榮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附表:受刑人王榮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3日│99年11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027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100年2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027號│100年度中簡字第387號││決├────┼───────────┼───────────┤││判決確│99年11月29日│100年4月6日│││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