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真正住居所地址。
二、本件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臺中市○○街○○號莊敬樓一樓,TEL:00-00000000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