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判決確定日期欄內關於「111年08月07日」更正為「110年08月07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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