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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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潘潔琳 代理人 王鈴毓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潘潔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律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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