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981號債權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債務人宗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精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宗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宗銘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精龍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