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永固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 正曜 設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正曜設計國際有限公司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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