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永固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 正曜 設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正曜設計國際有限公司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