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69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天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瑋辰蕭丞 富人債務人 施宛廷施宜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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