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聲請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美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貴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107年10月12日宣告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
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附卷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