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芯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43×10=215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