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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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債權人 徐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芸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計算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已還款、未還款之金額各為
多少?並提出相關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