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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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債權人 葉長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玲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李玲玉向其借款新台幣562,500元,經催討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李玲玉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借款人為第三人 張雨辰 ,李玲玉僅為背書人,又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李玲玉之寄發之存證信函,李玲玉未承認上開借款,經本院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李玲玉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民國105年
3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惟依債權人105年3月14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仍未釋明對債務人李玲玉請求之依據,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