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令 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8萬6,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8,3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萬7,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