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7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巫國彰
張綵婕 林紅燕
一、債務人巫國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巫國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綵婕、林紅燕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