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周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俊輝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幣4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9.44%,【現為11.02%】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3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5,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59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329元周俊輝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6日止年息13.224%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