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被告常榮華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9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3月4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2萬4,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6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萬2,38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計算式:62,677元-62,380元=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編號金額(A)期間日數(B)年息(C)金額(A×B/365×C=D)16,200,000元(本金)---6,200,000元26,200,000元(利息)113年2月5日至113年3月4日29天5%24,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6,22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