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16號原告 廖運權 被告 歐學 閎上列被告因詐欺(112年度訴字第807號、113年度訴緝字第26),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然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本件原告所指其被害內容,乃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惟檢察官僅認定同案被告李冠學涉犯該犯行,而不包含被告 歐學閎 ,本院亦為相同認定。則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原告對被告歐學閎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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