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17號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義 、 林香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編號3提示日及利息算日為空白)。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