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9號異議人 呂理榮 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富榮名人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並未經異議人「呂理榮」簽名或蓋章,故請異議人提出經異議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