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