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8日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5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9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4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