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下旬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