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67號聲請人 張正郎 上列聲請人張正郎因與相對人 蕭曜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正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查報債務人蕭曜宗之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