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9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記載,應更
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