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呂釗淵 、 葉志偉 、 陳忠欽 等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下午十時許,在苗栗縣○○鎮○○街麥克龍遊藝場前,在地上為警查獲渠等不詳姓名之人丟棄該處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四公克,經人指認係被告甲○○所拋棄而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九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前開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九五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扣案之毒品○.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淨重○‧一三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稽,屬違禁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