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承樺 即 楊文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㈡債務人楊承樺即楊文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