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林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有隆五金有│華南商業銀│102年5月31日│10,090元│0000000││││限公司│行西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