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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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彧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9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茲查,本件被告張彧涉犯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仍有證據、所犯罪名等尚待釐清,認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