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027號聲請人 丁如霞 非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丁如雲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過由財產署北區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