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陳政 法定代理人 陳木城 被告 黃崇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政對本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918號,被告黃崇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