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95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樓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土地及建物最近一個月內之謄本(非影本,地號0000-0000、建號00000-000)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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