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9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限制其住居於臺中縣○○鄉○○街16之2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傳喚無故未到庭,並分別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亦無著,認被告已逃亡、藏匿,故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1日以96年板院輔刑晨科緝字第1238號通緝在案。嗣經臺中市警察局於97年1月2日晚10時
55分許,在臺中縣○○鄉○○街16之2號前為警緝獲,解送本院。
二、查被告甲○○經本院於97年1月3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之情形,惟認並無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鄉○○街16之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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