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號聲請人鼎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家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