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債權人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台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澄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楊台福為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李澄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