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債權人 盧采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金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離婚協議書主張對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請求權計新臺幣玖佰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該離婚協議書並無加速條款之約定,為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爰就請求金額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