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侵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 趙清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判處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提起上訴,附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00,000元,即屬於法不合,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江德民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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