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債權人 李月瓊 債權人 陳雨辰 債權人 陳良瑜 前列李月瓊、陳雨辰、陳良瑜共同債務人 陳紀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