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麗玲 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萬3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87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82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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