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翰蔚廷 債務人 徐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叁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萬零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99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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