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蕭芷茜蕭慈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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