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品濬(原名張文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品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